《自卸汽车通用技术条件》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及主要工作过程
根据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标秘字[2006]03 号《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标准
项目计划的通知》的安排,将由重汽集团专用汽车公司和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共同承担了
修订汽车行业标准QC/T222—1997《自卸汽车通用技术条件》的任务。
经过起草单位的共同努力,并经过企业多次讨论与2006 年11 月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提交专用汽车分标委征求意见,由专用汽车分标委组织起草工作组人员最后讨论定稿。
二、编制依据
随着我国自卸汽车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不断发展和运用,车辆的规格结构、
功能及技术指标与以往产生了较大的变化,现行的标准技术指标不能满足现状,需要调
整、完善。
随着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7258—2004《机动
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发布和实施,对自卸汽车的道路行驶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行的QC/T222—1997《自卸汽车通用技术条件》无法达到以上标准要求。
综上分析,有必要修订QC/T222—1997《自卸汽车通用技术条件》,通过标准的修订
能促进我国自卸车行业的发展。
三、条文说明
1 依据 GB/T1.1—2000 对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了修改。将失效标准替换为有效标
准
2 根据 GB1589—2004 的要求,将第一章中的“自卸汽车允许最大总质量32t”改为“31t”,
为了使术语表术的更确切,将“液力”改为“液压”。
3 GB9417—1998 已失效,删除旧标准中的3.2“自卸汽车的型号编制规则应符合GB9417
的规定”。
4 根据 GB1589—2004 的要求,将“自卸汽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和最大允许轴荷不超过
原底盘车允许值的3%”改为“自卸汽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和最大允许轴荷应符合GB
1589 的规定”。
5 根据 GA406—2002 的要求,增加了3.15“自卸汽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志, 车身反光标
志应符合GA 406 的规定”。
6 根据 GB 11567.1~11567.2 的要求,增加了3.6“自卸汽车应安装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
置,其性能和要求应符合GB 11567.1~11567.2 的规定”。
7 自卸汽车铆接结构已逐渐淘汰,很少应用,删除了旧标准3.14 中的“铆接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和“附录 A 铆接要求”。
8 自卸汽车车厢与副车架一般不会发生撞击 ,将旧标准3.21 中“空载行驶时,车厢不
得与副车架发生撞击”改为“在额定载荷下,倾卸机构在举升过程中,不允许有干涉
现象”。
9 为了重载自卸汽车安全作业,强调举升操作的安全性,新标准3.23(旧标准3.22)中
增加了“轻便、可靠的实现举升、中停、下降,对需要带载下降的自卸汽车,应具备
缓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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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车箱报警装置不仅知限声音 ,其它形式也可以,将旧标准3.23(新标准3.24)中 “有
声响报警装置”改为“应有警示装置”,为了强调举升后检修安全作业,将“应有”
改为“必须有”、“保险”改为“安全”。
11 现在自卸车车厢长已经大于6 米,车厢空载举升到最大举升角的时间按车厢长度分
段规定时间,将旧标准3.25 中的“车箱空载举升到最大举升角的时间不超过20s”改
为“车箱空载举升到最大举升角的时间符合以下规定:
——当车厢长≤4.8m时,不超过20s;
——当车厢长4.8m~6.5m时,不超过25s;
——当车厢长≥6.5m 时,不超过30s” 。
同样,车厢从最大举升角下降到与付车架粘合的时间和以上类同。
12 为了使“限位”更准确,将旧标准 3.27(新标准3.27)中的“限压”改为“压力安全
保护”、“开式液压传动系统”改为“开式油箱”;闭式油箱为压力容器应提出相应的
要求,增加了“闭式液压油箱在250KPa 气压下经1min 密封性能试验不应有渗漏现
象”;为了保证举升的安全性,增加了“液压倾卸系统,应加装举升限位装置”。
13 参考 1997 荷兰国家标准SFS5750 和国内长车厢自卸汽车翻车事故的出现,增加了倾
卸稳定性试验及要求,将旧标准3.29 中的“扭转试验应符合QC/T223 的规定”改为
“倾卸稳定性试验应符合QC/T 223 的规定,试验过程中,自卸汽车不得倾翻,车厢
不得发生塑性侧向偏斜,测试侧向偏差量小于6mm。”。
14 旧标准 4.2.1(新标准4.2)中删除了“应对受影响项目进行检验”、“应报请主管部门
进行定型检验”。
15 GB7258—2004 中对产品标牌也有要求,新标准5.1 中增加了“产品标牌的编制应符
GB 7258 的规定”,为了强调举升操作的安全性,增加了“举升操作警示标志应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