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消防部队成立地震应急救援队的探索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十几个省市依托消防特勤部队成立了省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参加地震紧急救援工作具备一定条件,但也还存在不少困难。本文通过分析消防部队承担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任务的优势及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依托江西南昌消防特勤大队成立的江西地震紧急救援队的一些基本情况,对消防部队承担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任务谈一些认识。
【关键词】消防部队 地震救援 探索
地震灾害是一种由于地壳运动和变化造成的自然灾害事故。地震一旦发生,造成的破坏、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让人触目惊心。中国正位于世界上两大地震带即环太平洋地震带和欧亚地震带之间的西环太平洋地震带上,是全球陆地中最重要的地震区之一,中国大陆地震约占全球陆地地震的35%。这种特定的自然环境形成我国的地震活动具有频度高,强度大,分布广、震源浅等特点。国家地震局有关监测资料表明,江西省是我国中部地区地震活动水平较高的省份,南昌市被国务院列为全国地震重点防御城市,赣南、赣北部分地区被列为全国和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因此,提高震后应急救援反应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消防部队开展地震抢险救援工作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如何发展地震救援业务,进一步提高社会整体抗震救灾的能力,是我们亟需研究和面临解决的课题。下面,笔者将结合工作实际,对消防部队承担地震紧急救援任务谈一点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消防部队承担地震应急救援任务的有利条件
(一)消防部队参加地震灾害事故救援是同国际接轨的具体体现。世界各国的消防机构虽然在国情和体制上不尽相同,但是许多国家的地震灾害救援都是由消防部队来担此重任。例如日本,发生地震等大规模灾害事故时,都是由消防部门进行救援,而且日本的国际消防救助队也多次被派往海外,执行国际上的一些地震灾害救援任务。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构建服务型城市政府已成为我国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战略,各行各业都在按照世贸组织原则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消防部队承担地震灾害事故的救援任务拓展抢险救援职能是同国际接轨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进行职能转换和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消防部队参加地震灾害事故抢险救援是法律赋予的责任。《消防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队伍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这是我国用法律的形式第一次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部队承担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为消防部队作为主导机构实施社会抢险救援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地震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当然包含其中。
(三)依托消防特勤队伍成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是减少政府重复建设的必然选择。目前,全国每个省份都拥有自己的消防特勤队伍。从经济学角度看,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员建设起来的公安消防特勤队伍在执勤备战、执勤训练、灭火救援、装备建设等方面已经具备了参加大型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基本条件。尤其是在装备建设方面,大部分消防特勤队伍都已配备了探测、破拆、起重、牵引、支撑等地震救援装备器材,为参加地震灾害救援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如果仅担负灭火任务和普通的抢险救援任务,势必形成消防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反之,如果充分发挥消防特勤队伍的优势和特长,实现“一队多用、一队多能”,是避免各级政府重复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的最佳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