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三十一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4]465号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三十一批)的公告 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环保总局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后发布公告。现将第三十一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2—2001)型式核准排放限值、《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622-2002)或《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22-2002)
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并获得核准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三十一批)
2.企业更名公告
3.发动机型号更改公告
摩托车
序号 车辆型号名称 发动机型号/企业 化油器型号/生产厂 催化转化器型号/生产厂 氧传感器型号/生产厂 EGR器型号/生产厂 ECU型号/生产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