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Limit and measurement method of noise emitted by accelerating Motorcycles and Mopeds
(GB 16169—2005 2005-07-01实施)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摩托车噪声污染,促进摩托车制造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修改采用ECE R9《关于三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ECE R41/02《关于两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ECE R63《关于轻便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97/24/EC C9《关于摩托车噪声核准的补充规定》修订。
本标准与ECE R9《关于三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ECE R41《关于两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ECE R63《关于轻便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97/24/EC C9《关于摩托车噪声核准的补充规定》的一致性程度为部分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按照中文习惯对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进行了统一的格式编排;
──将一些适用于国际标准的表述改为适用于中国标准的表述;
──定置噪声测量方法部分纳入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代替GB16169-1996中的加速行驶噪声限值部分和GB/T4569-1996中的加速行驶噪声测量方法部分。
本标准与GB16169-1996和GB/T4569-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分类依据的发动机排量进行了调整;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按设计最高车速进行了分类;对三轮车辆的噪声限值单独列出;同时提出了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
──对背景噪声提出了修正内容;
──测量的取值要求发生了变化;
──规定了装有纤维吸声材料的排气消声系统要求;
──规定了噪声测量的试验路面要求,等同采用了ISO 10844:1994《声学 测量道路车辆噪声用试验路面的规定》中的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第四次修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5467-85、GB4569-84、GB/T4569-1996、GB16169-1996、GB4569-2000、GB16169-2000。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中国兵器装备集团、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年4月5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5 年7月1日起实施, GB5467-85、GB4569-84、GB/T4569-1996、GB16169-1996、GB4569-2000、GB16169-200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赛车除外)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537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总则
GB/T 6003.1 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GB/T 15173 声校准器
ISO 2599:1983 铁矿石——磷含量的测定——滴定法
ISO 10534.1:1996 声学——吸气系数和阻抗的测定——阻抗管法
ISO 10844:1994 声学——测量道路车辆噪声用试验路面的规定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3.1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1 型式核准试验
型式核准试验指对生产企业制造的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新车型按型式核准规定进行的试验。
3.1.2 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
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指对型式核准试验合格的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车型的成批生产车辆按生产一致性检查规定进行的试验。
3.1.3 背景噪声
背景噪声指受试车辆噪声不存在时周围环境的噪声(包括风噪声)。
3.1.4 排气消声系统
排气消声系统指控制由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发动机排气产生的噪声所必须的整套组合件。
3.2 符号
本标准使用下列符号。
Vh:发动机排量;
S: 发动机最大功率转速;
NA:受试车辆接近加速始端线(AA’线)时发动机的稳定转速;
Vm:受试车辆的设计最高车速;
VA:受试车辆接近加速始端线(AA’线)时的稳定车速。
4 型式核准申请和批准
4.1 型式核准的申请
4.1.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造企业生产、销售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性能型式核准。一种车型的加速行驶噪声排放控制性能型式核准申请必须由汽车制造企业提出。
4.1.2 为进行第5章所述试验,生产企业应向负责型式核准试验的检验机构提交一辆能代表待型式核准车型的摩托车。
4.2 型式核准的批准
如果满足了第5章规定的技术要求,该车型将得到型式核准机关的批准。
5 加速行驶噪声限值
5.1 型式核准试验噪声限值
摩托车型式核准试验加速行驶噪声限值见表1,轻便摩托车型式核准试验加速行驶噪声限值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