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摩托车生产企业中开展“排放二阶段”要求
各摩托车生产企业:
随着摩托车生产准入工作的深入开展,广大摩托车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有了提高,规范和自律意识增强。为了进一步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加强行业自律建设,提高摩托车生产企业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自觉性,根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和《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摩托车产品(轻便摩托车除外)进行“排放二阶段”要求生产一致性自查自律和监督检查工作。现将自查报告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1.本企业针对“排放二阶段”要求所采取的技术路线说明。 说明本企业为达到排放二阶段要求所采用的净化措施及技术依据。如果使用了污染控制装置,需说明对其净化效果和耐久性考核的情况。并列表说明基本型进行形式核准试验的检验单位和检验报告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