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
序号
许可条件
一
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发展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符合性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企业设立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
产品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
2*
应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
生产组织布局合理,有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
应具有厂房、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应具有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
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
3
许可产品的年销售量应与获许可时的规定相适应。对于设立3年以上的企业,年平均年销售量(或者年平均销售收入)按照近3年计算。
消防车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消防车生产纲领应不小于年产80辆。
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不少于5000万元,特种作业车生产纲领应不小于年产100辆、且年销售收入不小于2亿元。
其他专用车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不少于1500万元(对于生产两个及两个以上品种专用车的企业,设备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
4*
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以及专用工装、模具。其中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及其部件可外购。
1、专用客厢车的生产企业,应具备骨架(或车身)的成型、焊接、装配(包括车内装置及附件装配)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并具备专用货车及专用作业车企业的生产能力。
2、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消防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整车和专用装置的安装调试能力,以及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件、固定件、成型件、连接件等部件的生产、制造能力及相关的设备设施、工艺装备。应具备冲压、机加、焊接、内外表面装饰和防护、装配等生产工序,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生产设施设备;
其中由三类底盘改装专用作业车的生产企业,其驾驶室(车身)可对外委托生产(但模具应自备);由三类底盘改装专用货车的生产企业,应具备车身及骨架(或驾驶室)的成型、焊装、装配(包括车内装置及附件装配)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
3、通用货车挂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车架车箱(包括自制专用装置)下料、成型、焊装、装配的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生产设施设备,其中车架纵梁可与专用装置组合生产(当专用装置具有承载能力时),也可对外委托加工。具有流水作业的成型、焊装、总装生产线。
4、其它挂车生产企业,应具备通用货车挂车的生产能力(除具有流水作业的生产线要求外),还应具备专用货车及专用作业车的生产能力(除三类底盘改装的能力要求外)。
5、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生产企业,除应具备专用作业车企业必备的能力条件外,还应具备为完成专用功能必需的关键装置或关键部件的自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