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Limit and measurement method of noise emitted by stationary Motorcycles and Mopeds
(GB 4569—2005 2005-07-01实施)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摩托车噪声污染,促进摩托车制造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试验方法修改采用ECE R9《关于三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ECE R41《关于两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ECE R63《关于轻便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97/24/EC C9《关于摩托车噪声核准的补充规定》修订。
本标准与ECE R9《关于三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ECE R41《关于两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ECE R63《关于轻便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97/24/EC C9《关于摩托车噪声核准的补充规定》的一致性程度为部分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按照汉语习惯对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进行了统一的格式编排;
──将一些适用于国际标准的表述改为适用于我国标准的表述;
──加速行驶噪声的测量方法部分,纳入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规定了定置噪声的限值。
本标准代替GB16169-1996中的定置噪声限值部分和GB/T4569-1996中的定置噪声测量方法部分。
本标准与GB16169-1996和GB/T4569-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按新的发动机排量进行了分类;
──测量的取值要求发生了变化。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4569-1996、GB16169-1996、GB4569-2000、GB16169-2000。
本标准为第二次修订。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中国兵器装备集团、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4月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7月1日实施,GB/T4569-1996、GB16169-1996、GB4569-2000、GB16169-200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赛车除外)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537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总则
GB/T 15173 声校准器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3.1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1 型式核准试验